更新时间:2025-04-29 03:38:40 浏览次数:33 公司名称:重庆 水智慧流体设备有限公司
产品参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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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价格 | 417 |
发货期限 | 电议 |
供货总量 | 电议 |
运费说明 | 电议 |
品牌 | 重庆水智慧流体设备有限公司 |
规格型号 | 根据客户需求 |
参数 | 见图纸 |
主要材料选用
1:筒体:当分集水器的设计压力小于等于1.6MPa时选用Q235B(本标准所列数据按Q235B计算);当制造设计压力大于1.6MPa并小于2.5MPa时,筒体材料选用20R或16MnR 当使用无缝钢管作筒体材料时选用20号钢,可选用性能更优异的材料。
2:封头:按钢制压力容器用封头JB/T4746选用。其壁厚与筒体相同,材质要求与筒体相同或相配。
3:法兰:法兰应与工程选用阀门法兰相配,可按钢制管法兰选取。
在选型上面,我们要注意筒体直径比汽水总管的直径大两号以上。在分集水器的计算方法上一般可按流经筒体流速计算得出,水的流速一般取0.1m/s----1.0m/s筒体长度L根据接管的个数,直径大小,管间距来计算,具体公式是L=130+L1+L2+L3+Li+120+2h,筒体需要保温时l=d1+d2+120,筒体不需要保温时l=d1+d1+8,筒体上的疏水管及排污管的方位由工程设计决定。
分集水器的特点与作用
分水器的作用是将热源热水分开导入每一路的地面辐射供暖所铺设的管内,实现分室供暖和调节温度的目的。集水器是将分开散热后的每一路内的低温水汇集到一起,并固定到墙体或地面的作用。分水器和集水器都是由主管、分路调解阀和接头、排气阀、泄水阀、主管终端堵头等部件组成。分集水器的使用有效的避免了自来水管理方面的漏洞,集中安装、管理水表,并且配合单管多路。
温度分布均匀,室温变化平稳,各房间自行设定与控制。
分集水器安装带有简洁、美观、稳 固的支架,便于安装,节省安装时间和空间。
严格按照 标准图集05K232分集水器分汽缸设计制作,筒体壁厚达到要求。
2、根据实际使用情况,优化压力表及温度计接口,便于安装使用,测温准确。
3、根据各接管法兰,选用蝶阀专用法兰或者平焊法兰,确保法兰与对应阀门的匹配,法兰与阀门接触面积大,强度高,少泄露。
4、所有焊接接口均打磨光滑,出厂前压力试验超过 标准,确保稳定运行。
5、出厂前做水压试验,确保产品使用过程中无泄露。
6、可根据用户需要设计集分水器尺寸,确保使用效果。
高压保护(冷凝压力过高):冷凝器冷却水量小。水量的大小是直接引起冷凝压力变化的主要原因。水冷冷凝器系统内有空气或不凝气体,也能使冷凝压力升高,造成高压保护报警。制冷剂充注过多。冷凝器制冷剂过多,冷凝器兼作贮液器用时,补充制冷剂过多,则制冷剂液体占据了有效冷凝面积,或者是冷凝器出液阀未全开,导致压力升高。冷却水没循环。检查冷却水水泵。冷凝器散热效果差,排气压力高。检查冷凝器是否积尘结垢。高压保护开关设定值错误或高压保护开关失灵,接线问题。
低压保护(蒸发压力过低):低压保护报警有几个原因,当蒸发压力过低时,对制冷装置的制冷量影响极大,其表现为降温慢,在直接蒸发表冷器的表面上,可看到结露不均。使蒸发压力过低的原因如下。系统里有水分、脏物,干燥过滤器堵塞,检查干燥过滤器的进出口有无较大温差,检查视镜的颜色(变为黄色说明系统内有水分)。节流阀或膨胀阀开启过小,膨胀阀冰堵或打不开。电磁阀不工作等。蒸发器脏,热交换差。冷冻水量不足,检查冷冻水流量。低压保护开关设定值错误或低压保护开关失灵,接线问题。
温度传感器异常:传感器跳线错误;传感器坏或接线问题;模块坏或CPU没有直流24V电压供给。
水流开关报警:水流量不足,水泵反转或不转;水流开关卡死;水流开关接线或安装方向错误;
压缩机过载保护:压缩机热继电器设定值错误或热继电器失灵。接线问题。负荷过大;电源故障,电源缺相或电压不正常;压缩机电机烧毁或卡缸。
水智慧流体设备有限公司经销批发的 自清洗过滤器 等畅销消费者市场,在消费者当中享有较高的地位,公司与多家零售商和代理商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本公司秉承“务实、客户为本”的企业精神,“诚信经营、共同发展”的经营理念,科学管理为先导,完善服务为重点,以合理的价格,良好的信誉,建立了庞大稳固的客户群,赢得广大客户的支持和信赖,在业界树立起良好的信誉和口碑。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排污息共享与联合奖惩机制,完善环保用管理制度。环保诚息应当作为监督管理、财政补贴、采购、银行、融资等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八条上级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环境主管部门实施排污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布、通讯地址和电子邮箱等。
鼓励、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监督排污行为。
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和有关可以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
(二)排污许可证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申请延续但未经许可排放污染物的;
(三)被依法撤销、注销、吊销排污许可证后继续排放污染物的;
(四)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放污染物的。
实行排污登记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排污登记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超过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责令停业、关闭。